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3376號
原 告 羅陳紅櫻
羅登貴
被 告 蔡淑燕
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
本件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,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,茲訂於民國11
4年6月1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程序,不
另通知。另原告應為:
ㄧ、交納請求車輛修理費用之訴訟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二
、攜行車執照到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