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消簡字,113年度,20號
TCEV,113,中消簡,20,202505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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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消簡字第20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芮恩美學診所即詹益銘

訴訟代理人 簡于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梵鎔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3,2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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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