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4330號
TCEV,113,中小,4330,2025052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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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小字第433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鄭郁如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,46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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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