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4021號
TCEV,113,中小,4021,202505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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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小字第402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程翔鍵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施信吉等間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
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49,4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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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