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2年度,1128號
TCEV,112,中簡,1128,202505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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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中簡字第112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鏮釜金屬工程企業社


法定代理人 陳秉穎(原名:陳文賢


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王耀億(原名:王義宏王品皓

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
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4年3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此項
裁定業於民國114年3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
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
條第二項後段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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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