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中簡易庭(刑事),中秩字,114年度,104號
TCEM,114,中秩,104,2025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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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
114年度中秩字第104號
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
被移送邱玟甄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
4年4月30日以114年度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40020232號移送書移
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甲○○不罰。
 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
一、本件移送意旨略以:
  被移送人係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0段00000號「無雙自助桌遊
」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,前於民國114年3月29日凌晨1時3
5分許,因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,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
關,經警於114年4月17日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400186591
號處分書,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之規定,裁處罰鍰
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在案(下稱前案),詎仍未知警惕,
復於114年4月13日凌晨4時40分許,在相同地點,再次縱容
林○宇陳○均、黃○庭楊○宇蔡○穎鄭○君(年籍均詳卷)
等6名少年聚集其內打桌遊麻將牌,而未即時報告警察機關
。嗣警接獲民眾報案,派員到場處理始查悉上情。因認被移
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後段之規定。
二、按「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,縱容兒童、少年於深
  夜聚集其內,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
  元以下罰鍰;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,處或併處停止營業
  或勒令歇業。」、「本法所稱深夜,係指凌晨零時至五時而
  言。」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
  處理辦法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此所謂「公共遊樂場所」
  ,係指供不特定人娛樂休閒遊玩的場所。又本條規定課
  以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或管理人之報告義務,乃以促使業者
  注意,落實對未成年人的教養保護為目的,因此公共遊樂場
  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只要違反此項義務,即應以該法相繩,
  縱僅消極不阻止兒童或少年在公共場所內聚集,且不即時報
  告警察機關亦同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移送人就擔任「無雙自助桌遊店」負責人,及
本件於前開時地遭警查獲未成年人林○宇等6人深夜在其桌遊
店內聚集等情,業據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,復經在場之少年
林○宇陳○均、黃○庭楊○宇蔡○穎鄭○君(年籍均詳卷)
於警詢時供述明確,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1份、蒐證光碟1片
、翻拍照片1張等在卷可憑。又被移送人前已因違反社會秩
序維護法第77條前段之相同非行,業經移送機關裁處罰鍰3,
000元一節,復有前案處分書1份附卷可查。惟社會秩序維護
法第77條後段之再次違反者,應以前次裁罰業已合法送達並
已確定為前提,始符該條前後段文義旨趣,蓋倘若被移送
於行為後尚未接獲警方裁處前,或已接獲處分而經被移送
聲明異議,於裁罰處分尚未確定前,其主觀上對其所為是否
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非行乙節,實無從明確知悉或
判斷,自難就其後續所為相同之行為,逕謂其構成再犯並課
予罰則,以免違背罪刑明確性原則之意旨。本件被移送人前
案非行日期係114年3月29日,前案裁罰日期係114年4月17日
,而本件被移送人所為非行日期係114年4月13日,顯見本件
被移送人之非行係於前案裁罰前所為,被移送人為本件非行
前,既尚未接獲警方裁罰之前案處分書,被移送人即無從明
確知悉已因相同行為而經警方裁罰在案,揆諸前揭規定意旨
被移送人所為即核與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,從而移送
意旨認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後段之規定,容
有未洽,自應為不罰之諭知。又被移送人雖因上述理由而經
本院裁定不罰,不等同於被移送人所為即屬適法允當,基於
保護未成年人之身心健全發展考量,被移送人仍應立即採取
相關積極保護作為,如指派管理人員於現場查驗到場人員年
紀、於門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張貼未成年人請勿於深夜逗留等
警示標語,或加強與警察機關通報聯繫機制等,以期落實未
成年人之保護義務,並兼顧公共營業場所負責人應盡之社會
責任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、第92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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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