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4年度,93號
LTEV,114,羅補,93,2025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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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羅補字第93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朱成浩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浩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15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張雨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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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