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4年度,84號
LTEV,114,羅補,84,2025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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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羅補字第84號
原 告 莫莉婭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惠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繳裁判費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黃家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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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