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4年度,134號
LTEV,114,羅補,134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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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羅補字第134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胡家
朱成浩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長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2,
0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0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家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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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