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4年度,104號
LTEV,114,羅補,104,2025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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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羅補字第104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漢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曾
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萬2,7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高雪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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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