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羅簡字第78號
原 告 林芷琦
被 告 黃榮坤
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請求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附民字
第696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及自113年11月19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1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
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因案在監服刑,經送達本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後,即以
書狀表明辯論期日當天,放棄到庭辯論,此有出庭意見調查
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5頁)。基於私法自治所產生之訴
訟上處分主義觀點,應尊重被告之意思,毋庸借提到場。又
本件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
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付於他
人,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詐騙人匯款,以遂隱
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,竟仍於112年9月間某日,在不
詳地點,以不詳之方式,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
司帳號000-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之提款
卡及密碼,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,容任該人所
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系爭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
受、轉匯、提領犯罪所得使用,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成員提供
助力。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,即意圖為自
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,於附表所
示詐騙時間,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,致其陷於錯誤,於附
表所示之匯款時間,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內,
旋遭提領一空,嗣伊驚覺受騙報警始查悉上情。被告將其系
爭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,自應對伊所受損害負責。
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 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做 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字第848號 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(確定),此據本院調閱上開案號 刑事卷宗核閱無訛。又被告對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經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。是本院綜合上開事 證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
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,各有 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(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202號判例意 旨參照)。查被告將系爭帳戶資料交付詐欺集團使用,雖未 直接對原告施用詐術,然其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備相當 因果關係,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全部損 害15萬元,自屬有據。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 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 負遲延責任,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 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 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 3條第1項、第203條亦有明定。被告經原告起訴請求賠償15 萬元而未為給付,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,請求被告加付遲延 利息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即113年11月19日起(見附民卷第9頁),按年息5%計 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 及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 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,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,本於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 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:
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(新臺幣) 匯入帳戶 林芷琦 112年10月下旬某日 假投資股票 112年11月16日09時34分5萬元 112年11月16日09時38分5萬元 112年11月16日09時40分5萬元 系爭帳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