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簡字,114年度,47號
LTEV,114,羅簡,47,2025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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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羅簡字第47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


被 告 黃耀朋 籍設宜蘭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000號○ ○○○○○○○)
原居宜蘭縣○○鎮○○街00號(現應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(11
3年度北簡字第9835號)移送前來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,669元,及其中新臺幣97,539元自民
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110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7,669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渣打銀行)申辦信用卡使用(卡號:0000000000000000號)
,約定被告得持該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消費,並應於當期繳
款截止日前繳清全部應付帳款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
應繳金額之帳款,循環利息按年息20%計算。倘未依約於當
期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,另須收取
3期依序為新臺幣(下同)300元、400元、500元之違約金。
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,尚積欠本金97,539元及已到期
之遲延利息10,130元未清償,該債權業經渣打銀行於民國99
年10月29日讓與原告,而被告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為此,爰
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
被告應給付原告107,669元,及其中97,539元自起訴狀到院
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
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渣打卡友餘額代償簡易申
請表、分攤表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資料明細表、渣打信
用卡合約書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之函文、登報公告
、被告之戶籍謄本、電子交易明細及歷次帳單等件為證(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113年度北簡字第9835號卷第9至29頁、
本院卷第29至39頁)。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無正
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雖被告
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,依法不視同自認,惟因本件原告所主
張之事實,業據其舉證如前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

 ㈡按「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
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之契約。」;「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
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。」;「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
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
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」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
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前向渣
打銀行申請信用卡,且尚積欠上述金額未清償,而上開債權
讓與原告,已如前述,又依渣打信用卡合約之約定,被告應
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清全部應付帳款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
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之帳款,循環利息按年息20%計算,業如
前述,是原告僅請求自起訴狀到院之日(於113年9月30日送
達法院,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9835號卷第7
頁)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應有理由。
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
付107,669元,及其中97,539元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
權宣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
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110元(第一審裁判
費),應由被告負擔。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
,諭知被告應就訴訟費用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雨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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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