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羅小字第68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
黃柏誠
被 告 曹厚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,281元,及其中新臺幣40,480元自
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㈠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
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
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家麟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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