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提存金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簡字,114年度,298號
CPEV,114,竹北簡,298,20250521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98號
原 告 姚秀燕
原告與被告蘇郭葉等27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
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
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法  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 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白瑋伶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