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簡字,114年度,265號
CPEV,114,竹北簡,265,2025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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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
原 告 葉佑芬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○丞湯○玲林○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元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
  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 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
同)300,000元等語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扣除原告
已繳納裁判費1,000元,尚餘3,100元(計算式:4,100-1,00
0=3,100)未據繳納,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。
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郁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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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