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簡字,114年度,183號
CPEV,114,竹北簡,183,2025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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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183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
張宏帆
王秀華
被 告 王智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陸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
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陸萬陸仟捌佰
陸拾伍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無照駕駛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
小客車,於民國113年7月24日19時34分許,行經新竹縣竹北
市豆子埔溪橋上往北方向處,變換車道不慎,碰撞訴外人陳
慶源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使得訴外人
陳慶源傷重不治,原告強制險出險新臺幣(下同)共206萬6
,865元(醫療費用6萬6,865元、死亡給付200萬元),依強
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
保險人之民法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請求權,聲明如主文所示 。
二、被告則以:伊沒有變換車道,所以伊不服警方初判表的登載 ,希望再鑑定肇事責任等語,資為抗辯,爰答辯聲明求為駁 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按,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 之1規定而駕車,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,保險 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。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 ,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,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。次按,汽車、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 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,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亦有明定。四、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竹市政府警察



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照片 黏貼紀錄表、公路監理查詢畫面、理賠匯款申請書暨受款人 電匯帳戶、強制險費用核付細目表、診斷證明書、醫療收據 、看護證明、相驗屍體證明書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(附於本院卷第13~57頁),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北分局函覆本院關於本件車禍事故案卷資料可參(見本院卷 第65~90頁),被告固爭執伊無變換車道云云,然此部分經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152號提起過失致死公 訴(見本院卷第111~112頁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),且被告 事故當時為無照駕駛(見本院卷第25頁公路監理查詢畫面、 第73頁調查報告表(二)編號30),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「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,處6,000元以上24,000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:一、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。」,則依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給付標準向訴外人陳慶源之3位繼承人理賠醫療費用及 死亡給付每人68萬8,955元,共206萬6,865元(見本院卷第2 7~31頁理賠匯款申請書暨受款人電匯帳戶、第49頁繼承系統 表),在給付金額範圍內自得代位彼等3人繼承人行使對被 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。
五、綜上,原告基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及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給付206萬6,8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卷第95頁送達 證書,併參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 條規定)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,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執行,另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規定,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
六、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,當事人其餘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暨訴訟資料與調查證據之聲請,經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, 爰不一一論、駁,附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之負擔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206萬6,865元, 業據原告繳納裁判費2萬1,493元(見本院卷第8頁綠聯收據 一紙)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規定,定其負 擔,如主文所示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應添具繕本1件。若被告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時,上訴利益新臺幣206萬6,865元,應同時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萬8,578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佩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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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