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小字,114年度,143號
CPEV,114,竹北小,143,2025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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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43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
被 告 田賢鋒


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
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,904元,及其中新臺幣19,137元自民國
95年1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69%計算之利息,及
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 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翊洳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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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