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6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忠憲
周秀莉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4月18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
於民國114年5月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