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小字,109年度,273號
CPEV,109,竹北小,273,202505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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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竹北小字第273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
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


被 告 温振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
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溫振凱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温振凱
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白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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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桃園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桃園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