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(刑事),上易字,114年度,1號
KMHM,114,上易,1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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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上易字第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顏允雙



選任辯護人 莊明翰律師
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不服褔建金門地方法
院113年度易字第56號,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(起
訴案號: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2號),提起上
訴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審理範圍: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、沒收或保安處分一
部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提起
上訴,明示僅針對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訴,有刑事答
辯狀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
17至19、58、102至103頁)。是本院審理範圍,僅限於原判
決科刑部分,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、所犯法條等
其他部分,並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,作為量刑審查之依據,
合先敘明。
二、上訴意旨略以:伊於偵查及歷次審理均坦承犯行,態度良好
,且需工作扶養及照顧罹患精神疾病之配偶,原審量刑過重
。請求從輕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語。
三、駁回上訴之理由:
 ㈠原審審理結果,認被告罪證明確,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
0條第2項等規定,並敘明被告累犯不予加重其刑,及列入刑
法第57條第5款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」量刑審酌事項之理由
。復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說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
件經送觀察、勒戒及刑之執行,仍不知戒除毒癮,再次漠視
法令禁制而犯本罪,所為殊非可取,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,
且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,並兼衡其於原審自陳之智識程度
、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有期徒刑7月。
 ㈡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云云。惟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
案犯罪之整體評價,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
,故判斷量刑當否之準據,應就判決為整體觀察及綜合考量
,不可摭拾其中片段予以評斷,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
,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,在法定刑度內,酌量科刑
,無偏執一端,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,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
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7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原審
判決於量刑時,詳予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科刑之一切情
狀,並具體說明量刑之理由,復將被告上訴意旨所執犯後態
度、犯罪情節及生活狀況等事由考量在內,核無逾越法定刑
度,或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之情事。
 ㈢綜上所述,原判決關於被告之量刑尚屬妥適,應予維持。被
告所執前詞提起上訴,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提起公訴,檢察官謝肇晶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。
不得上訴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鴻源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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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