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77號
聲 請 人 桂學元
桂妃
桂揚 同上
法定代理人 桂學元
洪麗錦
前列桂學元、桂妃、桂揚共同
上列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
管轄。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
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。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
明文。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,得依職權
或依聲請移轉管轄。
二、查本件被繼承人魏美華於民國114年2月3日死亡,被繼承人
生前最後設籍地桃園市○鎮區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0號8樓,有被
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,是依首揭法條規定,本件
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拋棄繼承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
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