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20號
原 告 陳虹霏
訴訟代理人 陳建燁
被 告 蔡宸安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
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
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
法 官 魏玉英
法 官 宋政達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蔡一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