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24號
KMDM,114,聲,24,202505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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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聲字第24號
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志豪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4年度執聲字第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吳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
徒刑柒年捌月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
件,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
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
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
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前
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
條規定定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分別宣告多數有
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
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。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
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數罪併罰中之一
罪,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
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,自亦無
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(司法院釋字第144、679號解釋意
旨參照)。
三、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
,均經確定在案,有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茲
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,本院審核後認屬
正當。爰審酌量刑之內、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情節
、態樣、法益侵害情事、各罪之時空關連性及所反映受刑人
之人格特質,與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而無意見等一切情狀,
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、 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   日
附表:
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各處有期徒刑5年2月,共8罪 各處有期徒刑5年1月,共3罪 各處有期徒刑2年8月,共2罪 犯罪日期 112年9月間某日至113年3月17日 113年1月15日至113年3月15日 113年3月上、中旬某日至113年3月17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8、433、434、435、448、 614、639、643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8、433、434、435、448、 614、639、643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8、433、434、435、448、 614、639、6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3/11/21 113/11/21 113/11/21 確定 判 決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/12/21 113/12/21 113/12/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金門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號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14日 113年1月間某日 113年3月中旬某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8、433、434、435、448、 614、639、643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8、433、434、435、448、 614、639、643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8、433、434、435、448、 614、639、643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3/11/21 113/11/21 113/11/21 確定 判 決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/12/21 113/12/21 113/12/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金門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號 金門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3號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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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