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591號
CCEV,114,潮補,591,2025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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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591號
原 告 蔡孟吟
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
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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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