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保證金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584號
CCEV,114,潮補,584,2025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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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584號
原 告 王定緯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丞、林明泉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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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