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568號
CCEV,114,潮補,568,2025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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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56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傳銘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足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
有明文。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
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
起訴或聲請調解。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於1
14年2月27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12,4
25元,及其中200,982元自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14.88計算之利息。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
2月26日止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,67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3,060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56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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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