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14年度,223號
CCEV,114,潮簡,223,2025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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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潮簡字第223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
被 告 尤美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4,953元,及自109年3月26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03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2,41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
交付前,以104,9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,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堪認其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,410元,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,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附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家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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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