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簡字,114年度,105號
SDEV,114,沙簡,105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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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簡字第105號
原 告 莊秋桃
訴訟代理人 黃靖琪
被 告 王政文
王卉
被告兼王卉淳法定代理人
鄭美華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美華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原起訴請求被
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79,973元,並自民國113年2月13日
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16,500元,並加計自113年1
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原告並已
繳納裁判費2,100元。惟原告於114年4月11日具狀,將訴之聲明
更正為: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,153,834元,及自聲請狀繕本
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查原告於
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153,83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,
072元,原告前已繳納2,100元,尚欠12,97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
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
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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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