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簡字,113年度,198號
SDEV,113,沙簡,198,2025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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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
      113年度沙簡字第198號
原 告 張淑琴
訴訟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
複代理人 張琴華
被 告 楊月桂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將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○0號4樓房屋,修繕至同巷10之2
號3樓房屋之不漏水之狀態;如未予修繕,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
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○0號4樓房屋進行修繕,且修繕費用由被
告負擔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,581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
清償日止,依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%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二項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1,581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(一)原告為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○0號3樓房屋(下
稱前開3樓房屋)之所有權人,被告則為門牌號碼臺中市
○區○○街00巷00○0號4樓房屋(下稱前開4樓房屋)之所有
權人。民國111年8月間,被告裝修房屋時,在頂樓公設違
建一間廁所,將水管裝至四樓廁所地板,致原告前開3樓
房屋天花板及牆壁遭逢漏水,水管亦散發刺鼻的化學藥劑
味道。原告所有前開3樓房屋廁所之天花板、牆壁;廁所
前走道地板、牆壁;廚房天花板、牆壁、地板所出現之滲
漏水現象(下稱系爭滲漏水),係因被告所有前開4樓房
屋之廁所地板內排水管破裂或鬆脫所致,被告對於前開4
樓房屋負有管理、維護之責,惟被告迄未就前開4樓房屋
上開滲漏水之原因為修繕管理,本件完整之修繕步驟須先
就被告所有前開4樓房屋進行修繕,修繕完成後始進行原
告所有前開3樓房屋之修繕,被告負有容忍原告偕同修繕
人員進入被告所有前開4樓房屋,依附件一所示之施工
目及方法進行修繕工程,將前開4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
態之義務,亦負有給付前開4樓房屋修繕費用新臺幣(下
同)115,802元之義務。又被告疏於管理維護前開4樓房屋
致發生系爭滲漏水情形,使原告所有前開3樓房屋受有損
害,前開3樓房屋所受損害之施工項目、內容及必要費用
,經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估價計算,尚需施作假
設、泥作、木作、油漆、雜項等工程項目,所需必要修繕
費用為181,581元,且系爭滲漏水影響原告居住安寧,並
請求精神慰撫金2,617元。
(二)為此,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
6條第1項第2款、第10條第1項、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
第191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,提起本件訴
訟請求被告給付。並請求法院判決:1、被告應容許原告
偕同修繕人員進入被告所有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○0號4
樓房屋,依附件一所示之施工項目及方法進行修繕工程,
將上開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。2、被告應給付原告30
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照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3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二、被告抗辯:被告係於110年7月購入本件不動產,又因本棟公
寓係樓高四樓五樓陽台五樓為公共區域,原告指稱系
爭滲漏水係被告所有前開4樓房屋造成,純屬猜測之詞,被
告購入後並未入住,且將自來水源全部關閉,而原告仍堅稱
有漏水現象,準此觀諸原告所有前開3樓房屋漏水等情形非
被告所有前開4樓房屋所致,被告對於前開4樓房屋之設置與
保管並無欠缺,就前開3樓房屋漏水等情形,亦無過失或可
歸責之事由,不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第1項前
段之損害賠償責任。漏水之主要原因應為五樓公共區域滲水
所致,被告所有前開4樓房屋亦有滲水之情狀,且本棟公寓
已有四五十年之久,期間因管路老化或地震等原因亦有可能
,以致五樓因連續壁縫隙而有滲水之現象。並聲明:(一)原
告之訴駁回。(二)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(三)如受不利判決
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法院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
分駐所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相片等為證,被告則以前
詞答辯。是本件所應審究者乃:1、前開3樓房屋之系爭滲
漏水是否係因前開4樓房屋漏水所致?2、原告請求30萬元
有無理由?
 1、前開3樓房屋之系爭滲漏水係因樓上之被告前開4樓房屋
水所致:本件經送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
,認「於113年8月12日初勘時,鑑定標的物廁所蓮蓬頭正
上方天花板明顯呈現持續滴水情事,而其正上方即為被告
房屋之廁所,研判其管道間及地板內給排水管有瑕疵,致
漏水並滲入正下方鑑定標的物廁所並漫流至廚房天花板。
更因房屋老舊水源四處漫流,造成廁所天花板、牆壁及廚
房天花板、牆壁皆濡濕發霉及殘留水漬,而最嚴重處位在
廁所天花板,其水泥保護層部分已剝落且外露樓板內的生
銹鋼筋(詳附件九,p55~p57),且廁所地板、廁所外邊
走道地板、廚房地板持續呈現潮濕狀態(詳附件九,p57~
p65)。至此,4F被告房屋廁所之漏水瑕疵,致使樓下的
鑑定標的物即3F原告房屋有滲漏水損害事實非常明確,已
毋庸施以水分計儀器量測RC牆壁、天花板水分濕度百分比
之必要。」、「由鑑定標的物廁所、廚房的天花板、牆壁
地板現況照片(詳照片14~41,p51~p65)觀之,其受漏
水之損害難謂輕微且歷經已有一段時日。經以熱顯儀所拍
攝之廁所、廚房熱度影像照片,據以了解水源滲漏處位置
及狀況。熱顯像照片所呈現的意義,為同一材質例如整片
混凝土牆壁,在同一受熱環境及受光面,熱顯像照片所呈
現之熱度影像色澤理應僅會呈現一種顏色,若有不同顏色
分佈呈現代表不同溫度吸熱或不同材質夾雜其內。若混凝
土中夾雜不同村質例如水,因為不同材質於同一受熱環境
及受光面,其吸熱率不一樣,致熱度影像色澤呈現不同色
塊,但也有可能因不同材質但吸熱率一樣而於熱度影像色
澤呈現同一種均勻顏色,以致無法判斷同一區域是否有其
它材質存在。本件即是以同一面RC牆本應僅有混凝土,若
是牆壁中存有滲漏水,則混凝土、水的吸熱率不同,熱度
影像色澤應會呈現兩種以上顏色分佈,而非僅有一種色澤
。觀之廁所、廚房的天花板、牆壁,在同一面牆或天花板
,多處同一面天花板或牆壁呈現兩種以上熱顯像色澤不規
則色塊分佈事實(詳附件五,p19-p39),至此,鑑定標
的物廁所及廚房之天花板、牆壁,有滲漏水且來自正上方
被告的廁所地板內給排水管破裂或鬆脫瑕疵,業如認定如
前,並無疑義。」、「被告房屋廁所,雖於近二、三年才
整修完畢,惟前述滲漏瑕疵及漏水損害事證已臻明確。研
判被告的房屋廁所整修時其舖設於管道間及地板内的給排
水管有破裂或鬆脱,造成滲漏水流出,又因兩戶之RC樓板
內存有縫隙,導致水流至正下方的鑑定標的物廁所及廚房
,存有因果關係。」上述內容有鑑定報告書可證,足認原
告主張前開3樓房屋之系爭滲漏水係因樓上之被告前開4樓
房屋漏水所致,核屬有據,堪信為真。
 2、按他住戶因維護、修繕專有部分、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
線,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,不得
拒絕;住戶違反第1項規定,經協調仍不履行時,住戶得
按其性質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,公寓
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
開規定之立法理由乃在於明確規範區分所有權間之相鄰關
係,以杜紛爭。故倘非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
、約定專用部分,即無以完成其維護、修繕專有部分、約
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,該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自有容忍
義務。經查:鑑定人會同兩造進行現場鑑定調查後,確認
前開3樓房屋之系爭滲漏水與前開4樓房屋滲漏有關等情,
已如前述。而被告4F房屋廁所滲漏水瑕疵的修復方式,上
開鑑定報告認為:「①暫時移除馬桶、洗臉檯、蓮蓬頭、
門片②敲除高度80cm以下牆壁之壁磚、粉刷層至結構層,
並敲除地板以上40公分之管道間牆壁③敲除地壁磚及門檻
至露出牆壁、地板給排水管④檢修給排水管⑤以EPOXY防水
劑注射RC牆壁、地板、門檻裂縫⑥地板、牆壁全面塗佈彈
性防水層及玻璃纖維網⑦牆壁及地坪1:3防水水泥砂漿粉平
⑧試水12小時⑨舖貼原地壁磚並確實施作排水口四周防水⑩
安裝馬桶、洗臉檯、蓮蓬頭、門片⑪全室室內清潔」,並
計算修復作業金額估算為115,802元等語,有前述鑑定報
告可稽,本院認以鑑定人所建議方案為可採,且該方法已
詳述採行修繕工法之理由、憑據,應堪採信。原告雖主張
被告應容許原告偕同修繕人員進入被告所有臺中市○○區○○
街00巷00○0號4樓房屋,依附件一所示之施工項目及方法
進行修繕工程,將上開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。但本院
認為,前開4樓房屋應由被告先自行修繕,爰諭知被告應
將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○0號4樓房屋,修繕至同巷10之2
號3樓房屋之不漏水之狀態;如未予修繕,應容忍原告僱
工進入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○0號4樓房屋進行修繕,且
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,此範圍內之請求,應屬有據,逾此
範圍之請求,應予駁回。
  3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
,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
、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
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,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
任。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,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
管有欠缺,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
在此限,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以,除非工作物
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,得免負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,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
損害,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,而應負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責任(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89號判決意旨參
照)。另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,係指
以人工作成之設施,建築物係其例示。而建築物內部之設
備如天花板、樓梯、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,屬建築物之成
分者,固為建築物之一部,應包括在內(最高法院95年度
台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,前開3樓房屋之系爭
滲漏水與前開4樓房屋滲漏有關,則此可歸責於被告之事
由,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,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
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,且鑑定報告認定:「因上開被
告廁所地板、牆壁內有滲漏水事實,導致鑑定標的物3F廁
所、廚房天花板牆壁及廁所外走道浸水濡濕之損害,其修
復方式為:①折除廁所外受損範圍塑膠地磚、廁所內外地
壁磚、門框門片、天花板及廚房地磚②以熱風排除混凝天
花板、地板濕氣③以EPOXY防水劑注射RC牆壁、天花板裂縫
④鋼筋塗佈防銹漆⑤天花板水泥剝落處以無收縮水泥填補⑥
牆壁、地坪塗佈彈性防水層及玻璃纖維網⑦舖廁所內外地
壁磚、廚房地磚⑧衛浴及廚房設備清洗清潔⑨釘廁所天花板
⑩廁所外走道舖設塑膠地磚⑪全室室内清潔⑫安裝新門框及
門片並以Silicon填門框縫」,並認「10之2號3F系爭房屋
進行損害的修復其費用181,581元」,業經鑑定人鑑定在
案,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3樓房屋必要之回復原狀費
用181,581元,應屬有據。
 4、精神慰撫金部分: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
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
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
之金額,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因所
有前開4樓房屋漏水造成原告所有前開3樓房屋受損,係屬
於財產上之爭執事項,被告並非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、健
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原告之
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。因此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
金,與法不合,應無理由。  
(二)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、公寓大廈管理
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、第10條第1項、民法第184條第1項
前段、第19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,請求:1、被告應將臺
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○0號4樓房屋,修繕至同巷10之2號3
樓房屋之不漏水之狀態;如未予修繕,應容忍原告僱工進
入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○0號4樓房屋進行修繕,且修繕
費用由被告負擔。2、被告應給付原告181,581元,及自起
訴狀繕本送達次日(即113年4月28日)起至清償日止,依
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部分之
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本判決主文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命被告容忍修繕,屬命 為一定之意思表示,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,於判 決確定時始得視為已有意思表示,自不得以宣告假執行之方 式,使其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,性質上亦不適宜為假執 行;至主文第2項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被告聲請諭知被告預供 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 ,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。 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
附件一:被告4樓房屋廁所滲漏水瑕疵修復之施工方法1、暫時移除馬桶、洗臉檯、蓮蓬頭、門片。
2、敲除高度80cm以下牆壁之壁磚、粉刷層至結構層,並敲除地 板以上40公分之管道間牆壁。
3、敲除地壁磚及門檻至露出牆壁、地板給排水管。4、檢修給排水管。
5、以EPOXY防水劑注射RC牆壁、地板、門檻裂縫。6、地板、牆壁全面塗佈彈性防水層及玻璃纖維網。7、牆壁及地坪1:3防水水泥砂漿粉平。
8、試水12小時。
9、舖貼原地壁磚並確實施作排水口四周防水。10、安裝馬桶、洗臉檯、蓮蓬頭、門片。
11、全室室內清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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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