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沙簡字第154號
原 告 張駿宏
被 告 陳葦庭
一、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於民國114年5
月6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2,960元及法定
利息,原告擴張部分應繳裁判費7,7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
裁判費4,850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,890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擴張
部分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