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沙鹿簡易庭(刑事),沙聲簡再字,114年度,2號
SDEM,114,沙聲簡再,2,2025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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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沙聲簡再字第2號
再審聲請人
即受判決人 許秋華

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傷害案件,對於本院113年度沙簡字
第85號第一審確定判決(起訴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
度偵字第104號)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許秋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
,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再審,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
證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。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
本,而有正當理由者,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。又法院認
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
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
第429條、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許秋華不服本院113年度
沙簡字第85號確定判決、而具狀聲請再審,惟未依上開規定
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,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
由,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,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,逾期如未補正,即依法駁
回再審之聲請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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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