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沙簡字第30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淑敏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偵字第1702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林淑敏犯竊盜罪,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如附表「犯罪所得」欄所示之物均沒收
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
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第42條第3項前段、第3
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
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
附表:
編號 犯罪所得 數量(件) 價值 (新臺幣) 1 魅尚萱完美修護護髮精油30m1 1 169元 2 薇佳微晶3D全能洗顏霜100g 2 580元*2=1160元 3 C-森林漫步入浴劑30g木曾檜香 2 89元*2=178元 4 Charley舞降綠林入浴劑30g 2 69元*2=138元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