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沙簡字第28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鈺瑋
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366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王鈺瑋犯妨害公務執行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
附件)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35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
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刑法第135條第1項
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施強暴脅迫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