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沙鹿簡易庭(刑事),沙秩字,114年度,19號
SDEM,114,沙秩,19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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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
114年度沙秩字第19號
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
被移送張哲瑋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中華民
國114年5月18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40012346號移送移送審理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張哲瑋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
,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入。
  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被移送張哲瑋(下稱被移送人),於下列時、地,有違反
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
 ㈠時間:民國114年3月19日11時許。
 ㈡地點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(新帝國電子遊藝場)。
 ㈢行為: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客觀上妨害社會
安寧秩序而有危害安全之虞。
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
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。
 ㈡證人李宜倩於警詢之證述。
 ㈢警員職務報告、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。
 ㈣現場相片(含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之相片)、臺中市政府警
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。
 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。  
三、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
物,且屬被移送所有,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
宣告沒入。  
四、社會秩序維護法46條第1項、第65條第3款、第22條第3項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暘峰
附表




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手槍外觀之類似真槍玩具槍壹支(含彈匣壹個)。
附錄法條: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:
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:
三、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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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