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4年度,334號
CDEV,114,橋補,334,202505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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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334號
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杜微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榮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2,545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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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