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4年度,331號
CDEV,114,橋補,331,202505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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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331號
原 告 楊婷茵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沅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
票(下稱系爭本票),經本院民國114年度司票字第109號裁定(
下稱系爭裁定)准許強制執行,可認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
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,其因起訴可獲利益應以系爭裁定准許強制
執行範圍即系爭本票中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及自民國113
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而定。因此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,060,164元(參附表二,元以下均四捨
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41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附表一:
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1 113年7月2日 3,000,000元
附表二:
編號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一日 週年利率 金額 1 3,000,000元 113年11月10日 114年3月11日 6% 60,164元 利息小計 60,164元 訴訟標的金額 3,060,164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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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