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4年度,324號
CDEV,114,橋補,324,202505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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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324號
原 告 王筠婷

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傑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2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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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