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82號
原 告 台煬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書魁
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級爺爺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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