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4年度,156號
CDEV,114,橋補,156,2025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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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56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

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秋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萬0,7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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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