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4年度,144號
CDEV,114,橋補,144,2025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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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44號
原 告 吳宜柔
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怡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萬1,112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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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