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35號
原 告 黃盈菁
上列原告與被告DONG XUAN HIEU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
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