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13號
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國輝即陳謝鑾之繼承人間聲請公示送
達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
項規定,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,本件應徵收費
用新臺幣1,5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
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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