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司補字,114年度,12號
CDEV,114,橋司補,12,2025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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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12號
聲 請 人 曾家琪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。查
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00,371 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 元,茲命
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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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