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1283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吳侑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
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43,57
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0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
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