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409號
TYEV,114,桃補,409,2025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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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409號
原 告 江淑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君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1,337元
(含本金110,000元加計算至具狀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3月18日
之利息,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
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楊上毅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10,000元 110年5月2日 114年3月18日 (3+321/365) 5% 21,336.99元 小計(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 21,337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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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