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386號
TYEV,114,桃補,386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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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386號
原 告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
被 告 陳宗熙


訴訟代理人 鄧文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2,93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
應補繳2,430元(計算式:2,930元-500元=2,430元)。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郭宴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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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