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372號
TYEV,114,桃補,372,2025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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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372號
原 告 陳冠華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前
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敘明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10,356元(含本金1,0
00,000元加計算至具狀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3月13日之利息,
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
,434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
2,9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準
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楊上毅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,000,000元 114年1月10日 114年3月13日 (63/365) 6% 10,356.16元 小計(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 10,35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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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