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4年度,516號
TYEV,114,桃簡,516,2025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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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
114年度桃簡字第516號
原 告 洪子寓

被 告 廖耿暉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請求損害賠償,經刑事庭移送前來(112年度附民字第2592號)
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
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,並依同條項規定,分別引用原告
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4年4月23日之言詞
辯論筆錄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桃園地
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為證(附民卷7頁),而被告亦因前
開行為,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5號刑事判決判處犯
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,有前揭
刑事判決可參(本院卷4至9頁反面),復經本院調取該案卷
宗核閱綦詳,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
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視同自認,堪
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
,請求被告給付200,000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
繕本送達翌日起(即112年11月6日,審附民卷33頁)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
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 9  日
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
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
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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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