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桃簡字第316號
原 告 楊愛君
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
被 告 楊麗君
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律師
黃于珊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,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以其法
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5條定有明文。本件被
告對管轄無意見,為本案之言詞辯論(本院卷第110頁),
是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為原告之胞姊,明知於民國96年間原告所有
之北投郵局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內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
為原告所有,卻誣陷上開80萬元係兩造母親以原告名義所為
之定存,原告於97年7月17日填具掛失補副分請書等文件,
向上開金融機構申請掛失止付為侵占云云,基於未指定犯人
而誣告之犯意,於113年間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(下
稱士林地檢署)提起告發,嗣經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9
7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(下稱系爭不起訴);另被告又於1
13年10月間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(下稱北投分局)
告發原告涉犯背信罪(下稱系爭背信告發)。被告上開誣告
及背信之告發,已屬濫行訴訟之行為,實已侵害原告之名譽
,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之損害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爰
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
給付原告3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則以:被告是基於原告確實有掛失(原告稱止付)定存
單而獲得80萬元之事實而提起誣告罪、背信罪、使公務員登
載不實之告發,原告雖受系爭不起訴,惟經被告提起再議後
,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函文另就背信罪、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
分另交由士林地檢署為適法之處理,再由士林地檢署就背信
罪部分發交北投分局調查,故被告並無逾越正當權利行使之
範圍,非原告所稱之濫訴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:㈠原告
之訴駁回;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告訴權乃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基本之訴訟權,凡犯罪之被
害人皆得提出告訴,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。誣告罪
之成立,係以犯人明知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,若誤認有此事
實,或以為有此嫌疑,自不得遽指為誣告。是行為人倘未虛
構事實,且就所訴之事實足認為被害人,即得依上開規定行
使憲法保障之權利,如其係在法律所保護範圍內行使權利,
復符合一般提出告訴救濟程序,尚難認係濫用該權利而構成
侵權行為;縱最終認定行為人犯罪嫌疑不足而經檢察官為不
起訴處分,或經法院認不能證明犯罪,抑或其行為不罰而為
無罪之判決者,然提出刑事告訴係懷疑他方涉有犯行之救濟
方式,告訴人除係虛構不實資料誣指他人涉及犯罪外,並不
負擔保無誤之責任,要不得單憑其之告訴嗣後經檢察官為不
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確定,遽推論告訴人係以誣告為損害行
為人名譽為目的。
㈡原告固主張被告提出上開告發侵害其名譽等語。惟查,原告
自系爭帳戶取得80萬元,為原告所自承(本院卷第3頁反面
),則被告依此事實而主觀懷疑原告所為進而提出告發,並
非全然無據,顯非故意虛構或捏造事實而提出告發,嗣雖經
士林地檢署為系爭不起訴,惟觀諸系爭不起訴理由僅係因告
發之犯罪事實已逾10年追訴權時效,並不涉及事實真偽之辨
別;至於系爭背信告發,亦係基於原告自系爭帳戶取得80萬
元所提出,僅係嗣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函文另就背信罪、使
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另交由士林地檢署為適法之處理,再由
士林地檢署就背信罪部分發交北投分局調查,亦非被告再故
意虛構或捏造事實而提出告發,此有系爭不起訴處分書、臺
灣高等檢察署檢紀信113上聲議9118字第1139065590號函、
士林地檢署士檢迺盈113他4482字第1139064809號通知在卷
可稽(本院卷第7頁、第65頁至第66頁)。揆諸前揭說明,
尚難認被告係故意虛構不實而誣指原告涉及犯罪,自不負擔
保無誤之責任,要不得單憑被告之告發嗣後經檢察官為不起
訴處分,即遽推論被告係以告發而有損害原告名譽為目的。
是原告前揭主張,難認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
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
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
逐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郭宴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