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小字第24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鄭珮恩(原名:鄭凱諭)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訴訟代理人 林欣霈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1樓 上列當
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5,1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潘昱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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